桃園市山岳協會

桃園市山岳協會章程

 

桃園市山岳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訂立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五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五月 三十 日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  三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 二十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 三十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  二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 十二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 十六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 十一 日修正   中華民國八 十 年四月 十   日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  八  日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 十七 日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 十六 日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十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 二十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 四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 二十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四年元月 二十五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O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桃園市山岳協會」

第三條:本會以發揚體育精神,提倡體育全民化運動,以推展登山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並養成刻苦耐勞互相合作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區。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辦理推展登山、健行、溯溪、攀岩等有關運動活動。

2.指導及組訓會員之登山、溯溪、攀岩技術事項。

3.出版有關登山、健行、溯溪、攀岩活動刊物。

4.積極推展淨山環保活動。

5.提倡登山安全教育,推展山難救助活動。

6.推廣社會福利服務。

7.山徑路標製作與維護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登山運動及健行運動或早起活動者由本會一人以上之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核合格並繳交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團體會員及普通會員。除團體會員限一人為代表外,均有發言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得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但須履行本會章程及服務指導之義務。(榮譽會員需經由理監事會提名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聘任之)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妨礙會譽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未繳納常年會費者由理事會審核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撤銷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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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會員代表由會員推選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其人數最高不得超過六十人,最少不得少於三十人,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後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繫法選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以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以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核定名額之三分之二。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聘請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十五條: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二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總務、計劃、財務、嚮導、公關宣傳、遊覽、編輯、搜技、資訊、康輔與山徑路標等十一組及秘書一名。各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幹事及指導員若干名,除嚮導組長與山徑路標組長外,均由總幹事遴選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為二年,續聘得連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會務人員除秘書外為義務職。秘書辦事細則及薪資辦法由理事會擬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1.章程制訂及修改事項。

2.審查會務事業計劃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3.選舉及罷免理監事事項。

4.會員之除名及撤銷會籍事項。

5.審議財產處分事項。

6.審議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本會章程各項規定事項。

2.決議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

3.審議會員代表之資格。

4.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5.決議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6.聘免工作人員。

7.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8.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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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會總幹事及各組組長之職權如左:

1.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本會會務,副總幹事協助之。

2.各組組長秉承總幹事之提示辦理各組業務,副組長協助之,任期為二年,續聘得連任之。

3.總務組:

(1)管理印章及文書、辦理庶務。

(2)會務登記及動態。

(3)辦理財產登記及保管。

(4)不屬其他各組一列事項。

4.計劃組:

 (1)會務計劃,例假日登山路程之調查及計劃。

 (2)蒐集及整理各項登山記錄資料。

5.財務組:

 (1)金錢出納各項開支之事項。

 (2)預算及決算之編製帳冊之登記及保管。

 (3)會費催繳事項。

6.嚮導組:

 (1)指導登山嚮導工作,辦理嚮導人員講習。

 (2)健全嚮導人員編列,提高登山技術。

7.公關宣傳組:報導登山及本會活動聯繫會員間之公共關係。

8.遊覽組:

 (1)計劃及辦理遊覽事業。

 (2)研究康樂活動事項。

9.編輯組:編印本會會報,編印刊物及登山叢書。

10.搜技組:

 (1)山難搜救或支援。

 (2)登山技術、裝備之研究訓練以改進。

11.資料組:登山資料整理及保管事項。

12.康輔組:

 (1)辦理康樂活動。

 (2)舉辦康樂研習會。

13.山徑路標組:

 (1)山徑路標之施作計畫與執行

 (2)本組經費實際運作自負盈虧,並作成收支帳紀錄,交財務組檢視後送理監事會議核備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於開會前十五天以書面召集之。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經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洽常務監事召集之。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因故未能出席者應書面請假,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但須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送會員代表大會追任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應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之出席,如未超過半數應即展期重行召集之,會員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僅能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以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開會時須有半數以上之理事及監事之出席,其議決以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主席。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召開業務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暨會計年度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定之:

1.入會費:新台幣200元。

2.普通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

3.贊助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3000元以上。

4.榮譽會員會費:另行訂定之。

5.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6000元正(本經費動用須經理監事通過半數同意,方得動用之,但每年可從本經費提撥100元連同利息所得撥入年度經費應用之)。

6.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元。

7.團體會員常年會費:50人內新台幣3000元,每增加50人為一個單位增收1500元。

8.會員未繳常年會費者,欲恢復原會籍需補繳一年會費。

9.自由樂捐。

10.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會員退會或被除名者,其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 三十 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核後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經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定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